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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从开工到竣工全覆盖

发布:2008-09-17 15:29:46作者: 不详浏览量:1884

  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就今年工作目标、总体要求、重点领域等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意见》提出,2008年年底,建设领域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现节能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0万吨标准煤。 

  根据《意见》关于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把做好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的贯彻落实作为质量检查、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广 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地区要研究制定新建建筑节能65%的强制性标准,并颁布实施。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公示。要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建筑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 

  《意见》要求,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抓手,组织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应用潜力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组织示范项目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要积极研究强制性推广政策和鼓励推广的经济政策。承担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地区,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要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为加快推进墙体材料的革新,《意见》强调,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会同同级工商、质检部门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抓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确保2008年底前第二批256个城市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应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应研究建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察,对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半年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供热体制改革、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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