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阳出台补充意见加快新型墙材发展
发布:2008-09-01 14:43:31作者: liuchao浏览量:1916
浙江省富阳市为贯彻落实好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富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和改善环境,在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富阳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实施的意见》(富政函〔2007〕98号)的基础上,又对《条例》增加了补充意见。
在补充意见中,将广泛宣传,提高对墙材革新工作的认识作为工作的重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通过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轻质、高强、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替代实心黏土砖和黏土类墙体材料产品,从而达到减少耕地损毁、降低建筑成本、保护环境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推进建材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充分了解发展新型墙材及“禁实”的目的和意义,自觉执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各项政策。
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富阳市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该市墙材革新和“禁实”工作,督促、指导全市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尽快建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城建建设管理站(科)、经济发展办(科)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积极推进“禁实限黏”工作。根据《条例》要求,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其中保留的黏土砖瓦窑要转产为空心黏土砖。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条例》,在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方面严格把关,加强监督管理,对违规生产、使用实心黏土砖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查处。鼓励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或项目,依法享受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要建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统计制度。建设单位和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实统计并申报生产、使用情况,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强化措施,加大推广新型墙材应用工作力度。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生产性项目,都要执行,确保新墙材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作为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单项建筑工程中使用了非新型墙体材料的,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和优良工程。要集中力量安排一批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适合各种不同建筑结构类型的示范试点工程,积累总结好试点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加强专项基金征管,充分发挥基金调节作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为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政府性专项基金,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该项基金。对执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工作。同时要逐步开展农村其他建筑工程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利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加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开发、重点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增加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力,提高基金的使用效能。
最后,还要求严格管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监督。在该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为国家或浙江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产品,并通过该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或登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准生产、销售和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新墙办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节能设计标准,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将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落实到具体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