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颁布的条例将如何推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开展
发布:2008-09-09 15:32:10作者: 不详浏览量:1918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做出哪些主要规定,将如何推进民用建筑节能的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司巡视员武涌4日就相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的在线访谈。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主要实行三个方面的规定
武涌介绍,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条例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等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新建建筑节能方面,规定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二是在既有建筑改造方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是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
针对有网友提出一些地方和单位不执行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比例不高的问题,武涌谈到,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提出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在设计阶段,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能耗大小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
对于网友提出的如何通过条例来保护消费者自身的各项权益的问题,武涌谈到,条例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消费者在建筑使用过程中得到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的情况下,降低能源的消耗,减少能源费用支出。
“从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使用以及拆除等全寿命周期来说,跟消费者关系最大的就是建筑的使用阶段,大概有70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建筑物的能耗大小或者说能效将与消费者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权益密切相关”。武涌说,举例来说,在北京地区,采暖费假定为30元/平方米,一个100平方米的家庭每年的采暖费为3000元,如果能够采取一系列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使每个家庭的采暖费降到2000元,这就表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因此,为了使消费者在建筑使用过程中能够住上节能的建筑,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考虑:一是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列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从而保证进入市场的新建筑是节能型的建筑;二是在房屋销售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三是在建筑使用过程中,条例明确了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武涌提到,条例的出台,使消费者可以利用条例维护自身的利益,如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