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发展与改革历程回顾
发布:2009-02-10 16:52:10作者: 杨慎浏览量:1958
摘要:1983年8月6日,国务院部署原城乡建设部起草《发展建筑业纲要》。在原城乡建设部长李锡铭和原国家计委副主任吕克白的领导下,有关专家围绕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3个月的详细论证。本文节选自作者根据论证意见起草的《发展建筑业纲要》。
建筑业是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生产和再利用的一个物质生产部门,按照国际上一般行业划分的标准,建筑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第一,各种生产、非生产房屋和构筑物的营造;第二,新建或改建企业的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房屋拆迁与修理作业;第四,与建设对象有关的工程地质勘探及设计。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有些国家把房地产经营也包括在建筑业之内,有的国家则将房地产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但住宅是建筑业的主要产品这一观点在各国基本是一致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建筑队伍是按照部门管理的原则,分自营和承包两个体系建立起来的。这两种队伍体系在组织体制、经济政策和物资供应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随着机构调整和体制变化,建筑工程部的队伍陆续下放到地方,虽然在承担任务方面同其他部门有些交叉,但经营方式和管理制度基本上没有大的变革。这主要是针对从事城乡建设的建筑队伍而言的,这部分队伍的人数约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3/4。
34年来(截至1983年),全国共建成各类工业项目30多万个,房屋竣工面积23亿平方米,兴建学校、医院、图书馆、影剧院等各种文化福利设施59万个,改建和扩建了200多个城市和上千个乡镇,使3.2亿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初步得到了改善(包括农民个人建房在内)。这些成就表明,建筑业在建立我国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除少数年份之外,我们过去对建筑业重视不够,没有把它当作一个独立的物质生产部门来对待,甚至片面地把建筑业看成是消费领域和赔钱的行业,因而在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上采取了许多消极的限制措施,致使这个行业的发展长期处于被动、落后和缺少活力的状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管理体制上,长期把基本建设同建筑业混淆在一起,人、财、物分割,生产力被肢解,企业缺乏独立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二,不承认建筑产品是商品,价格同价值严重背离,为国家提供的积累很少;第三,责、权、利脱节,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第四,技术进步慢,高消耗、低收益,建筑业的落后又反过来影响基建投资效果和国民收入的增长。
国外建筑业创造的国民收入一般都占国民总收入的8%~10%,我国1982年的建筑业收入仅占国民收入的4.6%。发达国家的建筑业都是盈利较高的行业,利润率一般在20%以上,我国在30多年中有21年不计利润,其他年份法定利润率只有2.5%。上述情况造成的结果是企业受益很少,国家财政收入也未增加,建筑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在国民收入中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这种不合理的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很不利。
建筑业面临的任务是相当繁重的,这个行业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生产、人民生活和四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振兴国民经济的必要条件。大家认为,发展建筑业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盈利、调整经济政策、改革管理体制、推动技术进步下工夫,使建筑业真正成为有活力、适应四化建设的物质生产部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各行各业的技术改造服务,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条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