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制保障
发布:2008-09-10 14:37:09作者: 不详浏览量:2062
经过近三年的讨论和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8年8月29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第23条明确规定“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这进一步说明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全完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符,也标志着国家正式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散装水泥工作者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推进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强力抓手,充分发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原则和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引导、促进性的规定,所确立的循环经济的规划、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点监管、强化经济措施六项制度,为散装水泥发展提供了导向性措施。
其一,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相应地,对产品的设计也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据此,水泥生产企业仍须为其生产、销售袋装水泥承担责任,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仍须加强水泥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散装办可以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督促其在生产工艺设计上按照70%以上为散装供应的标准实施,采取行政和财政措施,从生产源头抓好水泥包装物的减量化工作。
其二,强化经济措施。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仅仅靠行政强制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通过多年的实践表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发展散装水泥最有效的经济措施,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利用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生产企业发展散装水泥,物流企业销售散装水泥,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同时,要有效利用专项资金扶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为生产企业培育更大的散装水泥市场。
水泥行业特别是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领会《循环经济促进法》条文的要义,正确贯彻落实“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规定。正确贯彻落实该规定,关键要在“鼓励”上下功夫。如何鼓励?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严格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从节包费、逾期纸袋押金的“以散养散”转变为“以袋养散”、“收袋不收散”,这正是用财政政策贯彻“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方针,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因此,这一政策必须坚持,而且要用足、用好、用活。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必定会更加广泛地凝聚起全社会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发展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共识,为建设和谐社会增添强劲的动力!全国散装水泥工作者应以更为昂扬的斗志、更为饱满的精神,致力于发展散装水泥光荣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