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0-05-06 14:45:04作者: 不详浏览量:2768
昨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公布《南昌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修改稿)》(简称“条例”)。
《条例》提出,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招贤镇、太平镇和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各县城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具备条件的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条例》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300元罚款,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对建设单位每吨处3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