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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浙江省11市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发布:2009-12-30 14:25:22作者: 不详浏览量:2619

  2009年7月31日,浙江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成为继湖南、江西之后第三个出台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的省份。《条例》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推进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为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发挥积极作用。

  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省11个市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杭州、宁波从2008年7月1日起,温州、嘉兴、绍兴从2009年7月1日起,湖州、金华、台州从2010年7月1日起,衢州、丽水、舟山从2010年12月31日起逐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

  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是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条例》规定,城市城区、县城区、开发区和有条件的镇建成区限期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以下简称“禁现”)混凝土和砂浆。为此,《条例》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破解“禁现”混凝土和砂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目前浙江省预拌砂浆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等五市已划定“禁现”砂浆的具体范围和起始日期,并建立了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示范项目。截至2009年11月底,全省建成及在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3家,设计生产能力460万吨。

  通过贯彻实施《条例》,我省散装水泥生产、流通、使用等行业从注重数量转为注重质量效益方向发展,从注重散装水泥生产为主转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应用领域及相关产业共同发展,实现建材、建筑领域的转型升级。

  促进物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对专用车辆实行优惠政策

  物流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直接关系到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我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年运输总量近3亿吨。由于历史原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配送,主要是自产、自运的传统物流模式,物流成本高、专业化水平低,现代物流体系尚未建立。

  为促进物流体系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在燃油税改革前,我省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实行养路费减免优惠政策。燃油税改费后,专用车辆的运行成本有所增加。为此,《条例》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交通规费的缴纳标准,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我们已与省有关部门衔接,争取对专用车辆继续实施优惠政策,以体现政府的政策支持,同时吸引企业投资,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综合效益。

  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环境和社会效益

  浙江省现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超过10000辆。专用车辆的性能特殊,对驾驶人的业务素质和车辆监管模式有着特殊要求。多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专用车辆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群众反映强烈。

  为遏制专用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条例》规定,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通过运用先进技术和提高驾驶人的业务技能,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管理,对预防和减少专用车辆的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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