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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突破”完善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管

发布:2009-12-02 14:30:13作者: 不详浏览量:2443

  从昨日起,深圳市人民政府以第212号令发布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该规定是在1997年7月11日发布实施,2008年8月26日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这个《规定》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突破?会对我市“推散”工作发展带来什么样的促进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胡建文。  
  据胡建文介绍,《规定》的出台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是深圳市“打造绿色建筑之都”的重要保证;是深圳市加大“推散”工作的强有力措施之一。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始终把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全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走出了一条具有深圳特色的发展之路。截至目前,全市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12家,年生产能力约280万吨,其中干混砂浆企业2家,干混砂浆罐车车容量210吨,移动筒仓仓容量300。目前,深圳市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55%以上,位居全国前列,预拌混凝土使用率90%以上,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特区内更实现100%使用预拌混凝土。 

  近几年由于预拌行业发展过快,该行业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深圳经济特区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某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管理,切实解决当前预拌行业产能过剩、企业恶性竞争、混凝土质量下降等诸多问题。市住房建设局在2007年年初正式启动了《规定》的修改工作,主要根据预拌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研究增补一些既有可行性又有操作性的新措施,对个别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条款进行修改,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响应实施可持续发展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步骤。 

  据介绍,早在2007年9月,深圳市就发布了《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启动砂浆“禁现”工作,为推散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还发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该条例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利用,对于解决全市资源短缺将产生巨大作用。 

  “从《通知》到《管理规定》,从人大条例到政府规章,它们不断推动了深圳市“推散”工作向纵深发展,为解决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过剩、预拌砂浆“禁现”进展缓慢等方面将发挥巨大作用。”胡建文告诉记者, 212号令主要有“四大突破”:适用范围有所突破,规定龙岗、宝安两区统一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实现特区内外一体化发展;管理对象有所突破,将预拌砂浆纳入管理范畴,为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准入门槛有所突破,对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站点的设立进行了规范;责任划分有所突破,明确了建设、施工、设计以及监理四方责任主体责任。 

  212号令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扶持优秀预拌混凝土企业做强做大,也将起到积极有效作用。为此,深圳市从加强技术标准建设着手,由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先后编制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和混凝土性能技术规程》、《深圳市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以及《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范》。在加强硬件设施建设上,深圳市采取政策指导、资金扶持等方法,积极鼓励、支持企业兴建散装水泥中转库、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物流设施。到目前,全市拥有161个散装水泥中转库、221台散装水泥运输罐车、203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线、混凝土运输车2285辆、各种混凝土泵车306台。 

  最后,胡建文表示,虽然深圳市在“推散”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资源短缺、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过剩、预拌砂浆“禁现”进展缓慢等问题有待解决。下一步,深圳市将在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将着力加快出台《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加大力量研究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中的应用,在将建筑废弃物变废为宝的同时,解决资源短缺的问题;切实贯彻执行《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解决预拌混凝土行业产能过剩、预拌砂浆“禁现”缓慢等问题,大力推进散装水泥工作向纵深发展。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以科技创新为抓手,辅之以建筑工业化、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手段,依法推散,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创建绿色、开放、生机盎然的绿色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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