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09-11-13 13:31:04作者: tdh浏览量:4803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嘉政办发〔2009〕138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进一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宣传,提高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认识
1.积极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很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有利于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控制污染源,减少建筑噪音,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我市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有利于提高建筑技术和工程质量,推动建筑施工现代化,带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嘉兴最佳宜居城市建设。
2.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特别是生产和建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充分了解《条例》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以下简称“禁现”)的重要性,提高对发展和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自觉性,严格按照“禁现”范围和区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3.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
4.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公安、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条例》要求,积极制定相关措施,将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
6.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做好新建项目审批工作。
7.质量技监部门要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源头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监督。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核准。环境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新建项目和施工现场环境影响、施工质量的评估和监督检查。
9.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专用运输车辆安全运行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行驶记录仪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监管,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
10.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出厂的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
11.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依法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禁现”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也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2.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参加年度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1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得迟报、拒报、漏报统计资料。
四、依法征管,强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其征收范围、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专项资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或者缓征。
15.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包括塑编袋、纸袋、复合袋等)水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专项资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设置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征收或者预收。
16.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⑴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补助和标准体系建设;⑵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的补助;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示范项目的补助;⑷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宣传、培训;⑸对发展和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⑹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有关的其他开支。第⑴项至第⑷项的开支合计,不得少于当年专项资金支出总额的90%。
17.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扶持,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事业发展
1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20.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加计扣除。
21.鼓励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中使用粉煤灰、废渣等工业废弃物作为原材料,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凡利用粉煤灰、工业废弃物达到原材料30%以上的生产企业,可向市经贸委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2.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设备制造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研制混凝土、砂浆应用技术、配方、外加剂以及散装物流设备和施工机具,提高设施、设备的质量,不断降低混凝土、砂浆的应用成本,增加混凝土、砂浆品种、功能,提高质量,提供适应各种需要的混凝土、砂浆产品。
六、严格执行,促进“禁现”混凝土、砂浆工作全面落实
23.市、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负责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宣传、推广应用工作,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做好混凝土、砂浆企业核准审批工作。
2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的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完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或者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5.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办理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而擅自经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6.本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7.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