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从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中了解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拟备案不预缴。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缴问题,是一审的热点。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利用市场机制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不应当对使用者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只能从源头上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提高袋装水泥生产成本,促进散装水泥推广应有。有的部门则提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事前不预缴,后续的追缴难度大,可能增加行政执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先预缴而后及时结退是可行的,关键是要做好及时结退的工作。还有的部门建议,维持草案中“备案可不预缴”的规定,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实行“备案可不预缴”制度,有利于实现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同时可以减少建设单位流动资金的占用量,简化管理环节。为此,草案修改稿维持草案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将散装水泥使用有关情况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可不预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