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1-09-27 15:51:47作者: 浏览量:7992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睢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从事建筑施工、预制构件、水泥制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鼓励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能源、水利、公路、电力、桥涵、市政、房地产开发工程及其它建筑物等)使用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凡预算使用水泥总量达到1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量应当达到80%以上。
三、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足额征收。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运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须在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五、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未经批准,禁止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建筑构件及水泥制品等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
六、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职能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商务、建设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表率作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给予严肃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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