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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11〕225号)

发布:2011-09-29 00:21:28作者: 浏览量:10260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十二五”规划的意见,于2011年6月底前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便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划暂未编制和批准实施之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项目,原则上暂时停止受理上述生产项目建设的申报和审批,部分市、县确实需要建设的,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控制,并逐级报省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审核,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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